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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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防护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