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本词条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更多含义,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多义词)”。

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 录

1法律条文

  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
  3. 1.3 目录

2第一章 总则

  1. 2.1 第一条
  2. 2.2 第二条
  3. 2.3 第三条
  4. 2.4 第四条
  5. 2.5 第五条
  6. 2.6 第六条
  7. 2.7 第七条

3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3.1 第八条
  2. 3.2 第九条
  3. 3.3 第十条
  4. 3.4 第十一条
  5. 3.5 第十二条
  6. 3.6 第十三条
  7. 3.7 第十四条
  8. 3.8 第十五条
  9. 3.9 第十六条

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第四章 耕地保护

6第五章 建设用地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8第七章 法律责任

9第八章 附则

10相关问题

11修正法案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